沈陽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準則及交通影響評價規定|交評_遼寧沈陽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_沈陽專業交評公司
1、為加強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使停車設施的設計和建設符合交通組織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標準與準則及交通影響評定規定”。
2、本“標準與準則及交通影響評定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域范圍內可參照執行。
3、本“標準與準則及交通影響評定規定”所稱的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是指提供給機動車停放的專用場所。
4、新建建筑物應按附表一規定的標準設置停車泊位。
5、擴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擴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車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應在改、擴建的同時按車位差額數的20%補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車設施原則上設置在其用地范圍內;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建設的二宗以上的建設項目,其相鄰距離不超過100米的,在統一申請、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條件下,在經過批準后可集中統一設置停車設施。
7、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與其機動車出入口、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內部道路之間應當保證有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機動車出入口不宜直接與城市干道連接,其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車設施可采用地下車庫、立體停車樓(庫)、地面停車等多種形式,嚴禁占用規劃批準為綠地和道路的部分設置停車泊位,地面停車泊位數一般不應超過總泊位數的20%。每一個地面停車位應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設置專用停車場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間任意設置和占用小區出入口通道設置停車位。
9、本“標準與準則及交通影響評定規定”規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車車位指標,機動車以小型汽車為計算單位。核算車位時,安排的其他車型機動車、非機動車車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換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車的車位。
10、綜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車位總數按各類性質及其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群體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規定的配建停車設施總指標的條件下,可以統一安排,協調布置。
11、建筑物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12、建筑物的臨時停車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車位配建標準,由市規劃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針對具體個案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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