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編制與技術評審管理工作,維護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 2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編制、技術評審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涉水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業及其周邊水域交通安全。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管轄海域進行占用航道、航路、錨地、渡運水域、橋區水域,或者需要調整航路、采取封航、單向通航、限制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涉水工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進行技術評審。
第四條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單位自行編制,海事管理機構不得指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編制單位。
第五條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包括: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批復情況、名稱、地點、規模、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等;
(二)施工內容,包括與通航(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施工水域、工藝、進度,施工作業船舶、設施及其航線、停泊地點,施工作業人員配備,施工材料的水上運輸方式等;
(三)通航環境,包括水域環境、水文氣象等自然環境、港口環境、航道條件、船舶交通流特征、事故特點以及其他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交通條件等;
(四)通航安全影響及風險分析,包括施工作業通航安全保障中存在的問題及相關礙航性分析、安全作業條件分析、劃定的施工水域范圍合理性分析、水上交通秩序影響分析等;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不同施工階段的施工水域劃定、交通組織、通信聯絡方式、航道航路調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警戒船配備等方面的要求;
(六)應急預案,包括針對施工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的應急組織機構、設備配備、響應措施等;
(七)附圖,包括工程水域航道示意圖、施工水域占用示意圖、施工水域周邊設施關系圖、航道布置及航標配布圖等。
(八)有關專家關于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論證意見。
第六條 編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應當通過現場踏勘、調研等方式充分了解通航環境,并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征求意見情況應記錄在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中。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應當資料齊全、分析全面、技術可行、提出的措施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施工單位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內容與結論負責。
第七條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在申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時提交,海事管理機構需組織專家對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進行技術評審的,應書面告知施工單位。
第八條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術評審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通航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二)船舶控制理論、技術和航海習慣做法(經驗);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理論、技術;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五)有關部門的批復性文件、相關專題研究結論或意見等;
(六)設計方案、施工內容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第九條 技術評審應當判斷通航安全風險分析是否客觀、全面,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應急預案是否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采取評審會方式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必要時,可進一步通過函詢等方式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一條 技術評審專家一般不少于 3 人,且總數為單數。
專家人選要充分考慮擬評審的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所涉及的項目類別、規模、復雜程度及其對通航安全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專業涵蓋要全面,且不得與水上水下活動有利益關系,以確保技術評審的科學性與公正性。專家參加技術評審的,應當填寫專家意見表,并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技術評審專家應當具有航海技術、海事管理、港口與航道工程、船舶工程、海洋工程專業背景,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本行業國內外發展動態,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技術標準規范,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船長資格證書、引航員證書或者從事與通航相關工作 10 年以上。
第十三條 技術評審應當在收到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后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水上水下活動許可審批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專家組評審意見以及專家意見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水上水下活動許可申請材料一并歸檔。
第十五條 海事機構組織的技術評審,費用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與評估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海通航〔2011〕26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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