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穩評單位_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司_華咨穩評機構摘錄穩評政策法規,就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管理辦法進行分享,供穩評相關單位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大中型水庫建設(以下簡稱水庫建設)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增強水庫建設工程項目決策的科學性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對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的防范和調控能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2492號,以下簡稱發改投資〔2012〕2492號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見》(湘政發〔2010〕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88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建設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下簡稱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工作管理。
第三條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原則: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民主地開展評估;
(二)以人為本,保障移民合法權益,維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穩定;
(三)保障水庫建設平穩有序進行,促進庫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預防為主,重點預測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五)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控制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報送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查前,應組織開展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工作。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工作以水庫建設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以下簡稱移民安置風險分析報告)成果為基礎,按照規定的評估范圍、內容、方式進行信息采集,分析研究形成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報告。
水庫建設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水庫建設單位)依照發改投資〔2012〕2492號文件的規定,負責組織開展移民安置風險分析,編制移民安置風險分析報告。
水庫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委托的評估單位對水庫建設單位提交的移民安置風險分析報告開展評估論證,并形成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章 評估依據、范圍、內容及方法
第五條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
(二)國家部委和省關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
(三)地方政府確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判標準或指標體系;
(四)水庫建設單位提交的移民安置風險分析報告對水庫建設移民安置潛在的風險調查、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等級以及對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的基本意見。
第六條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范圍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中對水庫淹沒影響區、樞紐工程建設區、移民安置區內涉及移民和居民切身利益的相關內容,以及法律法規、政策所規定應進行移民安置風險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內容
(一)合法性評估。水庫建設征地移民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否維護了移民的合法權益。
(二)合理性評估。水庫建設征地移民安置方案是否符合移民和安置區居民的意愿;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否與庫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三)可行性評估。水庫建設涉及的移民安置有關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相關規定;移民安置總體方案是否符合開發性移民方針、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要求;水庫建設的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評估。實施移民安置是否可能成為引發群體事件及非正常上訪的不穩定因素,是否可能構成連帶風險或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地方政府與水庫建設單位是否已有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八條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方法及步驟
(一)查閱資料。查驗水庫建設立項文件、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實物調查細則、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實物調查告示、實物調查成果權屬人簽字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文件;查閱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處理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的應急機制和應急預案,以及地方政府、水庫建設單位對處理移民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明確責任的相關文件,排查程序性工作關鍵節點的缺失情況,梳理風險防范措施的薄弱環節。
(二)采集信息。通過對庫區和安置區進行問卷調查、開展入戶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收集社會對風險的關注點,歸納潛在的風險構成因素。
(三)分析論證。采取清單法、類比法、層次分析法等方式分析研判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對水庫建設工程項目以及移民安置政策適用的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潛在風險的可控性進行分析論證;對風險的發生概率、影響程度予以精準評估。
(四)界定風險等級。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標或評判標準,進行逐項比對與評估,并確定風險等級。
(五)編制評估報告。通過全面收集整理風險信息及各方意見,圍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分析研究,并在對風險發生的概率和風險程度作出預測,形成風險等級判斷的基礎上,編制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報告基本內容為:項目概況、評估依據、評估主體;信息采集、風險調查、評估方法和過程情況;風險因素、風險識別、風險程度;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評估結論,以及落實措施后風險等級的確定等。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可作為水庫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篇章編制,也可以專項編制。
第三章 評估報告審核
第十條 地方政府負責對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出具對水庫建設同意實施、暫緩實施、不能實施的意見。
第十一條 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報告是省水庫移民開發管理局審查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重要依據。未提交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報告的,不得進入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查程序。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水庫建設工程項目決策失誤或社會不穩定后果的,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未組織開展移民安置風險評估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進行評估;
(二)移民安置風險評估中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行為;
(三)審核移民安置風險評估成果不嚴謹。
第十三條 未按經審核的移民安置風險評估報告采取相應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造成社會不穩定后果的,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主管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水庫移民開發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