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建設規劃管理,規范鄉村規劃許可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鄉、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規劃許可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規劃管理工作。其中,城市、縣城規劃區內的鄉村規劃管理工作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城市、縣城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鎮、鄉人民政府核發,并為鎮、鄉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
鎮、鄉人民政府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確定相關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委托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的,在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者開工建設前,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見附4-1)。
在城市、縣城、鎮區、集鎮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按下列規定核發:
(一)申請人持以下資料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1.湖南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見附4-2);
2.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3.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4.土地使用證明材料(包括申請單位與村組使用土地協議、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證明文件);
5.所在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意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鎮、鄉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審查決定。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核發:
(一)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1.申請人戶籍原件和村民委員會同意建造住宅的書面意見;
2.使用土地的證明材料(原宅基地批準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
3.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包括申請建造住宅的面積、層數、高度、結構形式,以及四至范圍等文字說明或圖紙資料)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住房建設方案圖;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二)鎮、鄉人民政府作出審查決定。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集,供申請人選用。
在城市、縣城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集體土地上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審批管理辦法,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定。
第七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用地范圍、建設面積、建筑高度等內容,并附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根據管理實際需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還可以包括對建筑風格、外觀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鄉村建設的規劃許可內容和深度提出具體要求。
第八條 調整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內容,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報發證機關批準同意。
第九條 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應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辦理,到期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仍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應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否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需重新申請辦理。
第十條??鄉村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向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核實。經核實符合的,方可依法進行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等不動產登記;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以及未按規定辦理調整變更手續的建設項目,土地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結合“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合并內部審批環節,并對審批條件、流程、時限以及放線、驗線等作出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