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按本辦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1-1)。
建設單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土地上,按照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圖,分期進行建設的新建項目,不需核發選址意見書。不改變土地權屬和用地性質的改、擴建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前應征得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不再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核發制度。
(一)下列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1.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
2.跨市州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3.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等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強監管的重點區域內的建設項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強監管的其它建設項目。
(二)下列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市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1.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
2.市州人民政府確定需要加強監管的其它建設項目;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下放審批的建設項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設項目,由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 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縣(市)和市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分級初審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中,省直管縣(市)內的建設項目,經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直接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由市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負責初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踏勘,在《湖南省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中簽署選址初審意見,并審定相關附圖,擬選址區域已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同時確定規劃條件,作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件。初審意見應說明該項目選址是否符合依法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明確提出是否同意項目的選址。
第五條 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附1-2);
(二)建設單位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報告。內容包括建設單位、項目性質、選址方案等;
(三)行業發展規劃等專業規劃或者有關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相關文件;
(四)擬選址地點的選址范圍藍線圖(附現狀地形圖),比例尺一般為1:500-1:2000,公路、鐵路、長輸管線等項目的地形圖比例尺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五)?在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項規劃圖上的選址位置示意圖(僅不需編制選址論證報告的建設項目提供)。根據項目選址的規劃依據,提供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或鎮(鄉)規劃或專項規劃的相關圖紙,并標注建設項目的具體位置、走向、范圍;
(六)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需編制選址論證報告的建設項目提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需要編制選址論證報告:
(一)因項目建設,需要對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
(二)因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衛生、資源等原因需要在成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獨立選址建設的區域基礎設施、區域公用設施、特殊用地項目、采礦、水庫、電站等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
(三)化工、天然氣、石油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存儲項目。
(四)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點的不可移動文物點、地下文物埋藏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
(五)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加強監管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機場、高速鐵路、軌道交通、危化品生產儲存項目等對選址位置有嚴格行業標準要求的建設項目,可以由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編制單位技術人員應當進行現場踏勘,詳細收集分析有關資料,使用的有關規劃、標準規范和地形圖等應當合法有效。編制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選址論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編制選址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具體內容包括:
(一)項目概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包括區位、用地、條件、外部條件及項目的特殊情況。
(二)項目各擬選址方案的基本情況。
(三)項目擬建地區城鄉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情況。
(四)選址方案論證比選和規劃符合性分析:
1.各擬選址方案對城鄉功能、城鄉空間資源配置的宏觀影響分析;
2.各擬選址方案與相關城鄉規劃的符合性分析;
3.各擬選址方案與相關專業規劃的符合性分析;
4.比選提出推薦選址方案。
(五)推薦選址的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工作開展情況。
(六)推薦選址方案與歷史文化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資源保護區的關系。
(七)項目建設對機場凈空、微波通道、軍事設施保護及國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
(八)結論與建議:對推薦選址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研究結論;提出按推薦選址方案進行建設的條件及建議。
第八條 經受理申請的機關審核,符合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業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符合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受理申請的機關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供技術審查服務,其提出的審查意見可作為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依據。
第九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核應根據建設項目用地規模大小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會議審查與書面征求意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需要編制選址論證報告的建設項目一般采取會議審查方式,審查會議由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主持召開,審查會議應當邀請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行業專家參加,廣泛聽取意見。
對其他不需要編制論證報告的建設項目,一般不要求召開審查會議,由核發機關對其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有必要的可以書面征求軍事機關、國家安全、安全生產、地震工作等有關部門意見,作為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依據。
第十條 涉及調整變更《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內容,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報核發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核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到期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逾期仍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結合“?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調查藍線等合并辦理,對審批條件、流程、時限作出詳細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