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3〕3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6〕6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6〕102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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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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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州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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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道安委")負責組織,省道安委辦公室負責實施,省道安委各成員單位依據相關職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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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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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道安委每年1月底前完成對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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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道安委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任務,擬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標,經省道安委審定后實施。考核指標突出事故預防、重點運輸行業監管、交通安全執法、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內容,逐項明確數據采集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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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考核工作采取自評、部門評定、實地檢查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考核指標進行量化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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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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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健全道路交通工作體制機制、強化綜合治理、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省道安委辦公室認定,報省道安委審議通過后,給予適當加分。加分分值不超過總分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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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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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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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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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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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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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實行"一票否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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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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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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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生3起以上(含3起)死亡5-9人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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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瞞報較大以上(含)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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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州所屬車輛在轄區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車輛或駕駛人源頭監管存在問題的,對負有源頭監管責任的市州與事故發生地市州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考核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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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省道安委辦公室根據各數據采集責任單位提供的數據,匯總年終考核初步結果,經省道安委審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道安委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報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綜治辦、省文明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參照《省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測評結果運用辦法(試行)》(湘組發〔2015〕5號)等文件規定,作為對市州主要負責人、相關領導干部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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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州,予以通報表揚,在道路交通安全相關項目、經費安排上予以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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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州,予以通報批評,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省道安委書面報告,并在3個月內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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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市州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結果納入省委、省政府對市州黨委、政府的績效評估,按照分值權重,進行折算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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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納入安全生產考核范疇,在績效評估中不重復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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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對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視情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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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辦法,推動道路交通安全黨政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要結合道路交通安全考核,開展道路交通平安縣市區創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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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