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建設單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航評報告后,應當向審核部門提出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申請。建設單位申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審核申請書;(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三)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四)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等材料。建設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核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審核申請后,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事項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材料是否齊全、航評報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審核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審查通過的,審核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 ? ? 審核部門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審核。審核依據主要包括:(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二)《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通航海輪橋梁通航標準》(JTJ311)、《運河通航標準》(JTS180-2)、《長江干線通航標準》(JTS180-4)等有關標準;(三)航道、港口等相關規劃;(四)建設項目所在河段、湖區、海域航道建設養護、通航安全、航運發展的相關要求。審核部門應當圍繞航評報告內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規,論證是否充分,結論是否客觀,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等方面內容,針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一)攔河閘壩的選址,總平面布置,運量預測,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設計通航標準及規模、設計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級通航水位銜接、回水變動區淤積及壩下清水沖刷影響,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施工組織計劃,航道與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二)橋梁、纜線等跨越航道建設項目的選址,河床演變分析,設計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凈空尺度,橋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標準,航道與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三)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設項目的選址、河床演變、埋設深度、出入土點、沖刷深度、應急拋錨影響,航道與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四)臨河、臨湖、臨海建設項目的選址及工程布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航道與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審核部門在審核中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專家咨詢、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開展技術咨詢等方式。咨詢費用由審核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的,應當選擇具有港口河海工程咨詢、水運行業設計、水運行業(航道工程)設計資質之一,并具備相關專業業務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技術咨詢工作。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的選擇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并及時公告有關信息。委托的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不得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為同一單位,不得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存在法人、負責人為同一人等重大關聯關系。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應當充分了解委托事項與航道、通航有關的情況以及有關各方的意見,客觀、公正、及時地完成技術咨詢工作,并對技術咨詢結論負責。技術咨詢報告應當對審核的各項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應當如實反映并提出建議。審核部門應當在受理審核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以下簡稱審核意見)。技術咨詢、專家評審、評價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核期限內。審核意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核內容,提出明確意見,并作出通過或者不予通過審核的意見。審核未通過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審核意見對工程選址或者建設方案等進行調整,重新編制航評報告,并報送審核部門審核。審核部門應當在審核意見中明確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或者建設項目所在水域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并將審核意見抄送該部門或者機構。
? ? ? 審核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后,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核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其中,建設項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項發生較大調整且對航道通航條件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補充或者重新評價,并重新報送審核部門審核:(一)工程選址;(二)攔河閘壩總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規模,設計通航水位等;(三)跨越航道建設項目的通航凈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四)穿越航道建設項目的埋設深度、出入土點等;(五)臨河、臨湖、臨海建設項目的設計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結構形式等;(六)其他可能對航道條件、通航安全、航運發展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建設單位取得審核意見后,未在審核意見簽發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的,或者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因重大自然災害、極端水文條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核手續。審核部門應當將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依法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