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