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統的協調發展,規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從交通角度評價城鄉規劃及建設項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交通影響評價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周邊交通系統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對建設項目的內部和外部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條? 交通影響評價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第五條? 承擔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編制任務的機構需具備交通規劃設計專業技術力量,交通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為全市交通影響評價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交警、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工作及技術指引。
第二章?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
第七條?以下情形須開展交通分析:
(一)新編、修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通過綜合評估規劃范圍交通系統的承載力和服務水平,對交通設施與片區開發規模、強度分布、空間結構等進行綜合平衡。
經交通流測試,滿足規劃范圍內雙向4車道及以上道路的飽和度≤0.85時,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結果符合要求。
第九條? 交通分析報告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單位組織編制;交通分析報告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附件成果,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組織編制、同步報審。
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 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范圍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所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未開展交通分析且新增建筑面積符合下列條件的,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序號 | 類別 | 舊城區 新增建筑面積 | 舊城區以外區域 新增建筑面積 |
1 | 住宅、公寓類 | ≥5萬㎡ | ≥10萬㎡ |
2 | 商業、服務、辦公類 | ≥2萬㎡ | ≥3萬㎡ |
3 | 混合類 | 項目各業態類別新增建筑面積與本表1、2中對應類別新增建筑面積啟動閾值比之和≥1的項目 |
4 | 學校、醫療類 | 36班及以上學校、500床及以上醫院 |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所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已開展交通分析且新增建筑面積符合下列條件的,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序號 | 類別 | 舊城區 新增建筑面積 | 中心城區及翠亨新區(舊城區以外區域)新增建筑面積 | 其它地區新增建筑面積 |
1 | 住宅、公寓類 | ≥8萬㎡ | ≥15萬㎡ | ≥25萬㎡ |
2 | 商業、服務、辦公類 | ≥3萬㎡ | ≥5萬㎡ | ≥10萬㎡ |
3 | 混合類 | 項目各業態類別新增建筑面積與本表1、2中對應類別新增建筑面積啟動閾值比之和≥1的項目 |
4 | 學校、醫療類 | 36班及以上學校、500床及以上醫院 |
注:①舊城區范圍包括中山二路、華柏路、孫文東路、蓮塘路、蓮員路、石岐河圍合區域;中心城區包括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五桂山五個街道辦事處、火炬開發區(不含馬鞍島部分)及港口鎮。
②表中新增建筑面積指計容建筑面積。
③混合類為包含兩種及以上業態的建設項目,假設舊城區某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未開展交通分析,某混合類項目含居住A萬平方米、商業B萬平方米,若A/5+B/2≥1,則此項目應開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和《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由建設項目業主委托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與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同步編制、相互反饋調整。建設項目業主應在項目報建階段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交通影響評價評審申請,市自然資源局應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及專家進行聯合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修正、完善,并將修改成果落實到建設項目設計成果中。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作為附件成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國家、省出臺新的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相關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局承擔。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6月1日。《中山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