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國家計委第15號令發布 根據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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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三條? 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江河流域或區域的綜合規劃及水資源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
第六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取水水源論證;
(三)用水合理性論證;
(四)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
(五)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
(六)其他事項。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見附件。
第七條? 業主單位在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交取水許可申請材料時,應當一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且經一次告知仍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具有審查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并根據取水的急需程度適時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意見和審定后的報告書是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以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
(一)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建設項目;
(二)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分級審查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應嚴格依據國家發布的有關政策法規、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客觀、公正、合理地組織報告書審查工作,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論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應重新或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準的。
第十二條? 業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