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航評案例_典型特大橋梁通航條件影響評價_河南史灌河航評
2021-12-30

項目名稱:固始至豫皖省界高速公路工程史灌河特大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


服務內容:通航條件影響評價


評價單位:湖南華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速公路航評案例_典型特大橋梁通航條件影響評價_河南史灌河航評


項目簡介:

項目起于信陽市固始縣東北豫皖省界處向東接于濟廣高速,路線總體呈東西走向,向西經固始縣內的陳集鎮(zhèn)、蔣集鎮(zhèn)、洪埠鄉(xiāng)、楊集鎮(zhèn)終于既有淮固高速,向西與規(guī)劃沿淮高速銜接,路線全長約 39.5公里,全線均位于固始縣境內。華咨航評為本項目提供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技術服務。

結論與建議

10.1 結論

1、河床演變分析

擬建橋梁橋位處河道基本順直,兩岸受大堤約束,多年來岸線、深泓基本穩(wěn)定,深槽靠右側,水深及水流情況較好。隨著史灌河三河尖至固始航道整治工程的實施,橋區(qū)河段灘槽格局也將趨于穩(wěn)定,具備建橋的航道條件。

2、工程選址符合性論證分析

擬建橋梁跨越史灌河航道,處于兩個微彎河道之間的順直段,與上下游橋梁、彎道、匯流口距離滿足規(guī)范要求,距離規(guī)劃港口岸線距離滿足規(guī)范要求,工程選址基本符合要求。

3、代表船型

根據(jù)河南省現(xiàn)階段主要通航河流——淮河、沙潁河現(xiàn)有主導船型噸位及其船型尺度,參照《京杭運河、淮河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中的沙潁河、淮河干線過閘船舶主尺度以及《內河通航標準》對船型尺度的要求,經分析論證,史灌河航道代表船型為500 噸級貨船、30TEU 集裝箱船和 1 頂 2×500 噸級船隊;1000 噸級貨船作為兼顧船型。其中,500 噸級貨船采用《內河通航標準》中的500 噸級貨船;30TEU 集裝箱船采用京淮集-4 船型;1 頂 2×500 噸級船隊采用《內河通航標準》中的 1 頂 2×500 噸級船隊。

4、設計通航水位

設計最高通航水位采用洪水重現(xiàn)期為 10 年的水位:33.92m,最低通航水位采用豐港樞紐最低通航水位為:27.5m; 5、通航凈空尺度擬建橋梁通航孔跨徑 130m,橋梁軸線的法線方向與水流流向的夾角為 3.3°。擬建橋梁實際通航凈寬 125m,大于評價要求的通航凈寬100.41m;上底寬82.34m,大于規(guī)范要求的81.0m;通航凈高10.96m、側高 9.89m,大于規(guī)范規(guī)定的通航凈高 8.0m、側高 5.0m。擬建橋梁通航凈空尺度滿足規(guī)范規(guī)定和通航要求。

6、通航孔與墩柱布置

擬建橋梁主通航孔基本覆蓋了枯水、中洪水條件下的主要通航水域,通航孔設置河流;高洪水期受水流漫灘影響,左邊灘淹沒,需要通過設置橋區(qū)導助航標志引導船舶正確通過主通航孔。

通航孔橋墩占用過水斷面較小,墩柱縱軸線與水流流向基本平 行,對通航影響較小;承臺為矩形,位于規(guī)劃河床底高程以下 3.7m,不影響通航。

7、工程對航道條件的影響

建橋引起的水流條件變化較小,對河勢、灘槽位置、深泓走向影響較小。實施航道工程后,擬建橋梁河道水深能滿足通航要求。擬建橋梁以 130m 較大跨徑跨越規(guī)劃航道,橋梁的修建對航道條件的影響較小。

8、工程對通航安全的影響

橋梁建設期間,采用施工船舶作業(yè)時,交通流將有一定程度增大,對該段航道的安全具有一定的影響。橋梁主跨跨越規(guī)劃航道,橋梁建設后對規(guī)劃航路設置無明顯影響。總之,大橋建成后,對船舶通航、交通流組織、通航秩序、通航安全設施等方面具有一定影響,但影響程度小,影響范圍有限。

9、墩柱防撞標準及要求

根據(jù)橋區(qū)河段船舶航路、船舶尺度以及水流條件,建議橋梁主墩按 1000t 級船舶極限撞擊力設防。大橋防撞設施應與大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10、航道與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評價結論

按標準規(guī)范同步設置橋涵標、橋區(qū)航標等導助航標志。

10.2 問題與建議

(1)為防止事故或失控船舶撞擊橋墩,建議設計單位對橋墩防撞引起高度重視,開展橋梁防撞專項設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大橋安全。

(2)擬建大橋橋區(qū)河段深泓基本穩(wěn)定,近期將不會有較大變化,建議橋區(qū)范圍內采取工程措施保護邊灘與岸坡,穩(wěn)定灘槽格局,以保證橋區(qū)河段航道的穩(wěn)定。橋梁建設方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護岸工程進行統(tǒng)一設計,以保證兩項工程的順利銜接。

(3)建議設計單位根據(jù)防洪評價的論證結論及采砂規(guī)劃,綜合考慮局部沖刷深度,保證承臺不外露。

(4)橋梁建設單位應在橋梁建設前與水利部門達成相關書面協(xié)議,確認橋區(qū)范圍內的河道禁止采砂。

(5)橋梁建設單位應與航道管理部門密切配合,使橋梁工程與航道工程相互協(xié)調。鑒于本項目建設先于史灌河航運開發(fā)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規(guī)定,建議橋梁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本工程引起的航線調整、相應的維護橋區(qū)航道穩(wěn)定的工程措施以及助導航設施進行專項設計,確保橋梁運營不受史灌河航運開發(fā)航道建設的影響。若其他審批部門對橋型布置方案提出修改意見,應在滿足通航標準的前提下進行修改。

(6)本工程施工期可能占用可通航水域的建議:本工程下部基礎施工期間,會占用部分通航水域,對所在的水域的通航安全會帶來一定影響。因此建議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合理規(guī)劃施工作業(yè)區(qū)域,科 學、有序地組織施工、工作等船舶通行,并及時向主管機關報批;水上運輸作業(yè)及施工作業(yè)的船舶應嚴格遵守通航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通航寬度應保證單向通航凈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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